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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3年2月,李女士与黄女士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,约定李女士以人民币1080万元的价格向黄女士购买一套房屋,首付520万元,剩余560万元向银行申请贷款。买卖合同约定,黄女士收到首付款及银行批准贷款函以后办理过户手续,黄女士在房屋办理过户手续后一个工作日内向李女士交付房屋。然而,黄女士收到首付款及银行批准贷款函以后并没有交付房屋,而是直到银行贷款发放到自己银行账户之后才向李女士交付房屋。房屋交付以后,李女士委托本所律师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,要求黄女士支付迟延交付房屋的违约金34万元。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黄女士的行为构成违约,最终判令黄女士向李女士支付违约金12万余元。